江西宇欣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与江西宇欣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1021民初155号
原告:**,男,199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
被告:江西宇欣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城县洪门镇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1314745670M。
法定代表人:曾**,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西宇欣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江庆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