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蔡县丰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国网河南新蔡县供电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17民终47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兵、刘继猛,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河南新蔡县供电公司。住所地:新蔡县。
法定代表人:张模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前进,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诚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林州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国瑞,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同新,河南问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蔡县丰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蔡县。
法定代表人:曹建中,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建民、曹正,河南问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国网河南新蔡县供电公司、河南诚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蔡县丰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9民初2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9民初2310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61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耀强
审判员  杨文杰
审判员  刘 东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于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