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702民初6271号
原告***,男,197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
委托代理人程保才,驻马店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蔡县丰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蔡县古吕镇人民路4号。
法定代表人:曹建中,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代俊华、新蔡县丰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新蔡县丰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新蔡县丰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新蔡县丰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王 磊
人民陪审员 周培芝
人民陪审员 赵培东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 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