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111财保26号
申请人:兰州方大炭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海石湾镇炭素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甘肃古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永靖县***镇黄河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兰州方大炭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甘肃古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27,598.32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兰州方大炭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兰州方大炭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甘肃古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27,598.32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兰州方大炭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