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建华中建设有限公司

武汉丰泰利物资有限公司、宁金才等与***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4民初3545号
原告:武汉丰泰利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琴台钢材市场南区2-50号。
法定代表人:李永桃,总经理。
原告:***,男,1962年7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赤壁市。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丹,湖北华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6年6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天门市。
被告:廖义,男,1982年4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新洲区。
被告:武汉仟喜家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云梦街156号。
法定代表人:朱双喜。
被告:国建华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螺城镇新霞新亭尾小区0区15号楼403室。
法定代表人:王永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丰泰利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廖义、武汉仟喜家劳务有限公司、国建华中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丰泰利物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丰泰利物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丰泰利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145元,由原告武汉丰泰利物资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余 敏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梦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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