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闽0521执2689号
申请执行人国建华中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百鑫辉路桥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退还申请执行人定金100万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多次向金融机构、房产、土地、车辆等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育鑫
审判员 赵清花
审判员 刘 军
书记员 徐君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