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110财保30号
申请人:山西丰建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181号2幢B座20层2012号。
法定代表人:郅慧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进,山西杰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国建华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螺城镇新霞新亭尾小区C区15号楼403室。
法定代表人:王永红。
申请人山西丰建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国建华中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西丰建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国建华中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3901496.6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依法提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西丰建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国建华中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3901496.6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 判 员 张娟萍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韩梦甜
书 记 员 郗妍琪
书 记 员 郗妍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