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4民初1530号
原告:***,男,1962年7月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赤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丹,系湖北华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6年6月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天门市,
被告:**,男,1982年4月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新洲区,
被告:武汉仟喜家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云梦街156号。
法定代表人:朱双喜。
被告:国建华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螺城镇新霞新亭尾小区C区15号楼403室。
法定代表人:王永红。
原告***与被告***、被告**、被告武汉仟喜家劳务有限公司、被告国建华中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僖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彭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