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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天昊建设有限公司与蓝田县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蓝民初字第00727号
原告陕西天昊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农民。
被告蓝田县教育局。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天昊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蓝田县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天昊建设有限公司以被告蓝田县教育局已向其支付工程款为由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天昊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天昊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陕西天昊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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