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黑龙江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中金钢构工程有限公司、绥芬河国林木业城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081民初30号
原告:黑龙江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何长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金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秦王二路**。
法定代表人:吕有意,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绥芬河国林木业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国林木业城办公楼****。
发定代表人:屈作新,该公司董事长。
黑龙江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中金钢构工程有限公司、绥芬河国林木业城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黑龙江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龙江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09.6元,减半收取计4354.8元,由黑龙江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怡波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李丹
书记员张国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