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202执异54号
案外人:张某,男,满族,1991年1月17日出生,工人,住黑龙江省海林市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和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大民木杆市场。
法定代表人:于景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东,黑龙江付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黑龙江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何长江,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和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张某向本院提出异议,称法院冻结黑龙江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绥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的资金15000.00元人民币系其工伤补偿款,要求解除冻结。经调查齐齐哈尔市和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同意解除冻结15000.00可以给付案外人。案外人张某于2021年3月23日以异议申请事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经审查,案外人张某的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张某撤回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齐立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许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