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嗨翻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黑龙江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47930号
原告:嗨翻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泠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安国,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江芬,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何长江。
原告嗨翻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原告嗨翻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嗨翻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嗨翻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由嗨翻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丁晓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张 欣
书  记  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