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黑龙江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2民终9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传义,内蒙古博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绥化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何长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义龙,男,195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上诉人***因与黑龙江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20)黑1202民初3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审查,上诉人***收到法院送达的《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杜广伟
审判员  吴红杰
审判员  王 鹤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高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