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黑龙江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黑河中兴牧业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1102执1121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黑河中兴牧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黑河中兴牧业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分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7)黑1102民初14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不再另行收取申请执行费。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祥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