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611民初86号之一
原告:南通长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建设路41号物资大厦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061893690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仁寿致尊建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长江镇沿江公路1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067666018J。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198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告:***,男,198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南通长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仁寿致尊建材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原告南通长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南通长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通长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10元,减半收取计7755元,由南通长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翟冬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