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4民初30567号
原告:姑苏区强大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经营者:季水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江苏兴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发表人:蒋根宝。
被告:南通长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发表人:张岚。
第三人:瞿某,男,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原告姑苏区强大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长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瞿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其后,原告姑苏区强大建材经营部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姑苏区强大建材经营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姑苏区强大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75元,由姑苏区强大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蔡重洲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李 蕴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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