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4民初7574号
原告杭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笕桥街道横塘社区1组10号121室。
法定代表人冯天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俞桂芳,浙江易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南通长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建设路41号物资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张岚。
本院审理的原告杭州**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长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受理。现原告杭州**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54.50元,由原告杭州**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张妍妍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杨啸龙
代书记员 廖清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