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长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长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12财保27号 申请人:***,男,1969年11月22日生,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江苏三***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通长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0618936909,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建设路41号物资大厦四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2年8月5日向苏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并依法冻结、扣押价值总额为320000元的财产。苏州市仲裁委员会已受理申请人的仲裁申请,并于2022年9月1日将申请人递交的财产保全申请等提交本院。申请人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保全标的: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房屋、土地使用权(房屋、土地使用权仅限制被申请人转让或抵押)或其他等值财产,被保全标的总金额不超过32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通长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21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陆涯天 书 记 员 高 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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