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12财保27号
申请人:***,男,1969年11月22日生,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江苏三***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通长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0618936909,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建设路41号物资大厦四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2年8月5日向苏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并依法冻结、扣押价值总额为320000元的财产。苏州市仲裁委员会已受理申请人的仲裁申请,并于2022年9月1日将申请人递交的财产保全申请等提交本院。申请人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保全标的: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房屋、土地使用权(房屋、土地使用权仅限制被申请人转让或抵押)或其他等值财产,被保全标的总金额不超过32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通长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21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陆涯天
书 记 员 高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