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恒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宽城恒旭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827民初204号
原告:***,男,1987年1月23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艳霞(系原告***母亲),女,1963年4月13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被告:宽城恒旭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宽城镇滨河园商业楼A座4号5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7784069195T。
法定代表人:王国胜,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王国胜,男,1963年1月14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现羁押于宽城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原告***与被告宽城恒旭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国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90.00元,减半收取计159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任瑞飞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晓强
书 记 员 佟启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