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民撤3号
原告:***全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河西路北。
法定代表人:王**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秋杰,男,1956年9月27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系***全家具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河北万聚达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龙须门镇小龙须门村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素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秋杰,男,1956年9月27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系河北万聚达家具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支行,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民族街天宝酒店东配楼。
法定代表人:杨万**,行长。
被告:承德市释窘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半壁山路5号工商联大厦第10层。
法定代表人:张铁斌,董事长。
第三人:承德恒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滨河园商业楼A座4号5层。
法定代表人:王国胜,执行董事。
第三人:王国胜,男,1963年1月14日生,满族,住宽城满族自治县。
第三人:于秀平,女,1963年7月26日生,满族,住宽城满族自治县。
原告***全家具有限公司、河北万聚达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支行、承德市释窘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第三人承德恒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国胜、于秀平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并于当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全家具有限公司、河北万聚达家具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秋杰(原告与周秋杰签署的协议书第一条3约定:受甲、乙方委托,参加诉讼、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全家具有限公司、河北万聚达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王 芳
审判员 侯金声
审判员 陈德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龚舒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