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827执789号
申请人***,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满族,个体,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承德恒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滨河街滨河园商业楼A座4号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7784069195T。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承德恒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7)冀0827民初32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827民初32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