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2民初5617号之一
原告:贵州贵高兴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富源南路435号7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献忠。
被告:贵州开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绥阳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风华镇标准厂房。
法定代表人:张锡红。
被告:贵州开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北路237号开磷城。
法定代表人:邓竹林。
原告贵州贵高兴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开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绥阳分公司、贵州开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贵州贵高兴物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贵高兴物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贵高兴物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774元,减半收取31387元,由贵州贵高兴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谭晓劲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杜源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