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3民初2112号
原告:贵州开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
市观山湖区金阳北路237号开磷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20000215721083F。
法定代表人:邓竹林,系该公司董事长,公民身份号码
522522196405047832。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雷桃,北京大成(贵阳)
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夏广菡,北京大成(贵
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联系。
被告:金沙广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毕节市
金沙县西洛街道中心社区中学路海悦现代城,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5205235771059907。
法定代表人:吴海潮。
原告贵州开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沙广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贵州开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开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开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810元,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贵州开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院退还原告贵州开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1780元。保全费1350元,由原告贵州开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龚雪莹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