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02执3948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开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北路237号开磷城。
法定代表人:邓竹林,董事长。
被执行人贵州众信利丰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南明区护国路82号香格里拉大厦19层7号。
法定代表人:韦荣,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黔0102民初258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贵州开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贵州众信利丰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过向银行、车管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经本院查询,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将本案的执行过程、调查结果及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内容进行了书面告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黔0102民初25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宗德
审判员 黄小春
审判员 陈远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