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5民初7003号
原告:贵州省则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观山湖区世纪城H组团第11号楼负一层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90095027029F。
法定代表人:付治泉,职务:董事长。
被告:贵州开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观山湖区金阳北路2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5721083F。
法定代表人:邓竹林,职务不详。
本院受理的原告贵州省则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贵州开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于同日收取立案资料时向原告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但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省则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龙珊珊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高林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