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开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贵阳秦川建材有限公司、贵州开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5民初2998号
原告:贵阳秦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溪大道北段560号新发建材市场292号门面(太慈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780180224R。
法定代表人:符平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安颖,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
15201201610286278。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洁,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
15201202011225223。
被告:贵州开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北路237号开磷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20000215721083F。
法定代表人:邓竹林。
原告贵阳秦川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开磷建设集团有限公
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3月5
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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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阳秦川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89元,由原告贵阳秦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舒 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莫丹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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