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俊龙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民初4790号
原告:***,男,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告:**,男,199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告:湖南俊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金海路77号中豪南苑1栋16层1604-6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65628297X。
法定代表人:彭运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向春,男,197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系湖南俊龙建设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1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183853582A。
法定代表人:陈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骞,湖南天恒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湖南俊龙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需要,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吴庆文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高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