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俊龙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市钢窗厂、湖南俊龙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702民初3881号
原告:**市钢窗厂,住所地**市武陵区启明街道皇木关社区三闾路(武陵工业园三期园区内)。
投资人:胡敏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湖南中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俊,男,1972年12月22日出生,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南俊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金海路77号中豪南苑1栋16层1604-6号房。
法定代表人:彭运林。
原告**市钢窗厂与被告湖南俊龙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俊龙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市钢窗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徐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湖南俊龙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市钢窗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湖南俊龙公司向**市钢窗厂支付工程款1471093元,并以此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11月26日起至欠款偿清之日止的违约金,至2022年4月26日已产生违约金375128.72元(17个月×30天×万分之五/日×1471093元),两项合计1846221.72元;2.判令湖南俊龙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湖南俊龙公司未到庭未作答辩,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6月20日,湖南俊龙公司(甲方)与**市钢窗厂(乙方)签订《星语林·创客大街1#5#6#7#栋铝合金和塑钢门窗承包合同》,将星语林·创客大街1#5#6#7#栋铝合金、塑钢门窗制作、安装工程发包给**市钢窗厂。合同第二条约定:2.1本工程承包范围为星语林·创客大街项目1#5#6#7#栋商铺、住宅楼建筑工程施工图所含的包括产品的设计、制作、安装、包装、运输、装卸、保管、搬运、安装、调试、交付前的成品保护、完成政府相关部门的检测及验收备案手续的办理、资料、售后及相关服务(包含节能检测费用);2.2以上铝合金和塑钢门窗制作安装工程的施工范围具体以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范围通知为准;2.3本铝合金和塑钢门窗制作安装工程的检测及节能验收备案手续的办理含在承包范围内。第三条约定: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包本工程检测、节能备案、验收手续办理、保责任,按合同约定的单价包干。第四条约定: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包干方式,金牛铝合金主材100*100方管、门料2.0mm、颜色与一期一样,low-e(5mm+9A+5mm)中空玻璃平开门,304不锈钢拉手,合格的五金配件,平开门包干单价人民币505元/㎡(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税率16%);中材型材60系列,low-e(5mm+9A+5mm)中空玻璃平开窗,颜色与样板房一致,平开窗包干价人民币400元/㎡。第6.3条约定,该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包括本合同所约定的工程资料移交)后,提交结算书,经甲方审核,双方签字认可后,付至该栋结算金额的95%,预留5%(不计利息)的质量保修金,质保期满一年后,付清应付余款。第十五条约定本工程甲乙双方约定的保修期为二年(但涉及门窗渗漏的问题,保修期为五年),保修时间从工程移交日期之次日算起。
2018年7月16日,湖南俊龙公司(甲方)与**市钢窗厂(乙方)签订《星语林·创客大街9#栋塑钢门窗承包合同》,将星语林·创客大街9#栋塑钢门窗制作安装工程发包给**市钢窗厂。承包范围、承包方式与《星语林·创客大街1#5#6#7#栋铝合金和塑钢门窗承包合同》中的约定一致。合同有如下约定:4.1.1,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的包干方式,中材型材60系列,(5mm+9A+5mm)中空白玻平开窗,颜色与样板房一致,平开窗包干单价人民币350元/㎡(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税率16%);6.3该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包括本合同所约定的工程资料移交)后付至该栋结算金额的97%,预留3%(不计利息)的质量保修金,质保期满一年后,付清应付余款;15.1本工程甲乙双方约定的保修期为二年(但涉及门窗渗漏的问题,保修期为五年);15.2乙方应在本工程竣工前,按规定与建设方签订质量保修书,对工程进行保修,保修时间从工程移交日期之次日算起。
上述合同签订后,**市钢窗厂依约进行了制作安装。2020年11月25日,湖南俊龙公司与**市钢窗厂完成了结算,形成《星语林8#、9#楼塑钢窗、铝合金平开门、铝合金百叶窗结算汇总表》,该汇总表结算金额为3101093元。湖南俊龙公司已向**市钢窗厂支付163000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双方工商登记信息、《星语林·创客大街1#5#6#7#栋铝合金和塑钢门窗承包合同》、《星语林·创客大街9#栋塑钢门窗承包合同》、工作联系函、《星语林8#、9#楼塑钢窗、铝合金平开门、铝合金百叶窗结算汇总表》、银行回单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湖南俊龙公司与**市钢窗厂签订的《星语林·创客大街1#5#6#7#栋铝合金和塑钢门窗承包合同》、《星语林·创客大街9#栋塑钢门窗承包合同》、结算形成的《星语林8#、9#楼塑钢窗、铝合金平开门、铝合金百叶窗结算汇总表》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湖南俊龙公司与**市钢窗厂的结算汇总表,湖南俊龙公司共计应向**市钢窗厂支付3101093元,但仅支付1630000元,尚欠1471093元未支付,故本院对**市钢窗厂要求湖南俊龙公司支付1471093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市钢窗厂主张未按时支付款项的违约金,因双方合同中并未对此作出约定,本院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湖南俊龙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湖南俊龙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市钢窗厂支付1471093元;
二、驳回**市钢窗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708元,由湖南俊龙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胡祥彪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向 阳
书 记 员 姜丹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