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民初1214号之一
原告:***,男,195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洁,湖南泓锐(宁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被告:湖南俊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金海路77号中豪南苑1栋16层1604-6号房。
法定代表人:彭运林,总经理。
被告:彭运林,男,197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被告:易追平,女,197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原告***(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湖南俊龙建设有限公司、彭运林、易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秦晓梅
人民陪审员 龚国柱
人民陪审员 彭红宇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袁处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