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俊龙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俊龙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执29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长沙市雨花区。
被执行人:湖南俊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金海路77号中豪南苑1栋16层1604-6号房。
法定代表人:彭运林,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俊龙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11民初81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执行。
立案当天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2年4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起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保险信息等情况。2022年4月13日,本院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情况。2022年4月13日,本院前往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2022年4月18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2022年4月18日,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湖南俊龙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长沙市雨花区房屋,本案无处置权。除上述财产外,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2022年4月2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发现的财产在法律上、客观上处置不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申请执行人有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4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额为948826.35元,实际执行的标的额为0元,未执行标的额为948826.35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发现的财产在法律上、客观上处置不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牌
审判员 申遇友
审判员 秦 海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罗露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