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11财保422号
申请人:安徽***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内环西路10号东坤创新科技产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092151243R。
法定代表人:查贤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如皋市城南街道解放路2号,统一会信用代码91320682138594200M。
法定代表人:郭小兵,执行董事。
申请人安徽***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中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保函予以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中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盛利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