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粤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市广源铝业有限公司、广西粤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3民初17145号
原告:佛山市广源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中心科技工业区南边B区4号地之二(F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694743465M。
法定代表人:林棣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淳湘,广东定海针(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小青,广东定海针(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粤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41号中鼎·万象东方D区706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71706167B。
法定代表人:李志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吕铃,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温碧霞,女,199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被告:***,男,196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宁都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广源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粤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温碧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受理后,2021
年8月11日,原告佛山市广源铝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佛山市广源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824元,由原告佛山市广源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莹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崔 悦
书 记 员  周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