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粤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28民初1990号
原告:***,男,1960年7月11日出生,贵州省罗甸县人,住罗甸县。
被告:**,男,1984年2月12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
被告:广西粤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41号中鼎·万象东方D区706号房。
法定代表人:李志强,系公司负责人。
第三人:魏某,男,1984年11月28日出生,贵州省罗甸县人,住罗甸县。
原告***与被告**、广西粤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魏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应当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0.00元,减半收取5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谢永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肖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