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7民终13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贵州鼎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龙坪镇城西安置房****门面。
法定代表人:陈凌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贵州罗甸万**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边阳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万**,系该公司董事。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涛,贵州宏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西粤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中鼎?万象东方****房
法定代表人:李志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吕铃,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光明,广东鸿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县人,住四川省,住四川省泸县v>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黎胜,男,198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南宁市兴宁区人,住南宁市,住南宁市兴宁区v>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黎军,男,198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人,广西玉林市玉州区。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元,贵州兑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覃芳,贵州兑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贤,男,198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罗甸县人,住贵州省,住贵州省罗甸县v>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贵州罗甸泰泓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黔南,住所黔南州罗甸县边阳镇达上村纳才组屋)。
法定代表人:陈荣大,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耀民,贵州义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贵州鼎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罗甸万**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及广西粤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黎胜、黎军、魏贤及贵州罗甸泰泓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2018)黔2728民初1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2018)黔2728民初113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重审。
贵州鼎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罗甸万**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459元;广西粤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750元,本院均予以分别退回。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李颖敏
审判员 王 锦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陈艳
书记员杨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