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斯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华斯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新乡市创塑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02民初1689号
原告:河南华斯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开发区化工路18号街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53870043B。
法定代表人:胡彦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增芳,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新乡市创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6661878734Y。
法定代表人:章勤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宝帅,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河南华斯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市创塑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2020年5月27日,原告河南华斯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华斯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614元,减半收取计1307元,由原告河南华斯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裴梅玲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费晓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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