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702民初3138号
原告:***,女,汉族,1968年5月21日出生,住新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自勇,河南富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华斯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开发区**街坊。
法定代表人:胡彦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增芳,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海利华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高新区新二街
法定代表人:李远,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河南华斯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海利华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华斯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海利华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承担。
审 判 长 李 琦
审 判 员 刘向军
人民陪审员 郭培周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曲志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