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斯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新乡市新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711执50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北干道支行,营业场所新乡市宏力大道中339号。
负责人:孟光,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河南华斯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发区18号街坊。
法定代表人:胡文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胡文华,男,197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
被执行人:季淑伟,女,197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
被执行人:蓝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县古固寨产业聚集区玉源路南。
法定代表人:潘丙州,董事长。
被告:新乡市新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新长线与新东大道交叉口西南角运输公司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董自文,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北干道支行与被执行人河南华斯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蓝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新乡市新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胡文华、季淑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711民初5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420000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于2019年3月18日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令。
3、本院分别于2019年3月13日、2019年4月10日、2019年6月1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河南华斯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蓝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新乡市新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胡文华、季淑伟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股票、土地、车辆等财产信息。
4、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河南华斯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有到期债权,但因债权转让无法提取。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9年7月3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记录终本约谈笔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翁玉江
审 判 员 :苏守哲
审 判 员 : 林 晖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代书记员 :闫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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