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民终35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6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滳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开发区18号街坊。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9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新乡市卫滨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会,男,1978年3月29日生,住***。
原审第三人:**,女,1966年8月3日生,住新乡市红旗区。
上诉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会、***,原审第三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21)豫0702民初25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21)豫0702民初256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257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281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