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建湖联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606民初1397号
原告:**,女,198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
被告:建湖联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城东进路15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53237246792。
法定代表人:**。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恒利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红星社区文海西路16号1座1010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4W3MD02P。
法定代表人:冼敏杰。
被告:兴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向阳路京城国际S-1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5140615242A。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5楼B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13230855XK。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吕立广,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
原告**与被告建湖联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恒利房地产有限公司、兴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吕立广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但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宇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