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兴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302财保679号
申请人:兴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5140615242A,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向阳路京城国际S-1三楼。
法定代表人:刘恺。
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MA1MQE1137,住所地:**市宿城区耿车镇科创路1号107-2室。
法定代表人:朱文。
申请人兴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兴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1万元。申请人兴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兴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1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朱颖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赵艳
书 记 员 郭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