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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26民初513号之一
原告:兴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向阳路京城国际S-1三楼。
法定代表人:刘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育,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诗雨,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浦江南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亚太大道567号。
诉讼代表人:浙江文达律师事务所,系浦江南凯置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翠,浙江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松,浙江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兴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浦江南凯置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兴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申请人个人原因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自愿、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兴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54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兴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洪秀珍
人民陪审员周灿灿
人民陪审员黄明月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黄栋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