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鄂1321民初2427号
原告:***,男,196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璐(代理权限:代为出庭诉讼,举证、质证、辩论、调解,代收法律文书),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建湖县。
被告:廖标华,男,197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抚州市临川区。
被告:兴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建湖县向阳路京城国际S-1三楼。
法定代表人:刘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廖标华、兴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出具撤诉申请请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诉讼中自愿向本院出具撤诉申请,属对自己民事权益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96元,减半收取48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黎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