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与兴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18924号
原告:***,男,197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颍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赞旺,上海忠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向阳路京城国际S-1三楼。
原告***诉被告兴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林 青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周磊杰
书 记 员  周磊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