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兴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25民初2275号
原告:兴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近湖街道向阳路京城国际3-1三楼。
法定代表人:刘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军,江苏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6年9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兴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兴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兴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兴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兴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钱文祥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刘可可
书 记 员 王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