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科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科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204财保37号
申请人:**,男,汉族。
被申请人:安徽科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波。
被申请人:杨波,女,汉族。
申请人**于2021年08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科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杨波的账户资金27907055.93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分公司(保单号PZDM20216102000000XXXX)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科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杨波的账户资金27907055.93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赵忠义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佳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