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科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炯、**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204执597号 **炯、安徽科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炯与被执行人安徽科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22)陕0204民初26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炯于2023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安徽科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一、向申请执行人**炯支付300000元、利息13190.14元(暂计至2023年4月10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二、承担本案执行费4598元。以上两项共计人民币317788.14元。被执行人安徽科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自觉履行了法律义务,于2023年4月23日缴纳了执行款317788.14元,申请执行人**炯领取313190.14元,剩余4598元转缴本案执行费,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安徽科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23)陕0204执597号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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