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204民初1908号之三
原告:**,男,1989年出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公民身份号码:6********。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出生,汉族,浙江省诸暨市人,住浙江省诸暨市诸阳街道,公民身份号码:3********。
被告:安徽科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东山路208号2#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719914233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宣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科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7月0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出于自愿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401元(预交8700.5元),减半收取计8700.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6500元,均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