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科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科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204民初1908号之二 申请人:**,男,1989年出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公民身份号码:6********。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科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东山路208号2#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719914233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科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科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编号:66154×××)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科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下存款13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期限为2022年10月24日0时起至2023年10月23日24时止。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