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科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科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204民初1908号之四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89年出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公民身份号码:6102211989********。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科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东山路208号2#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719914233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宣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科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作出(2022)陕0204民初1908号之二号民事裁定,冻结安徽科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13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期限为2022年10月24日0时起至2023年10月23日24时止。**于2022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安徽科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130万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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