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023执9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6月1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237039068537,地址江苏省宝应县。
法定代表人:赵广荣。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1023民初45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一、要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支付住院期间护理费3671元、停工留薪期工资7577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0561元,合计120007元;二、要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配合***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手续。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给付申请人***120007元,申请执行人该项请求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6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院(2021)苏1023民初4578号民事判决书中要求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配合申请执行人***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手续的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对本院(2021)苏1023民初4578号民事判决书中要求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配合申请执行人***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手续的本次执行申请。
本次执行申请撤回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浩杰
审 判 员 刘媛媛
审 判 员 冯 林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郝 松
书 记 员 周翔宇